服务热线:010-69267069监督电话010-53658379 国家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
委员会章程

国家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国家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心理健康研究、教育、实践的专家、学者及相关机构自愿组成,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国家心理健康网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心理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应用,提升全民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心理健康网。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和开展心理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制定和推广心理健康服务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心理健康意识;

(四)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服务,帮助解决心理健康问题;

(五)组织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政策建议和决策支持;

(七)开展心理健康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其他与心理健康相关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材料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更新材料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政治上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带头严格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履职尽责。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议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三)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学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材料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主管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研究会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