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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心理健康网职业能力考核评价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31 16:14:12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心理健康网

职业能力考核评价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心理健康网职业能力评价项目的有序推广和不断提高实施质量,依据《职业能力评价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基本原则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北京育创硕博信息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根据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心理健康网职业能力评价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要求制定和解释。与研究院签署《职业能力评价项目合作协议》的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均在签署前述合作协议时认真阅读了本细则,并理解本细则属于《职业能力评价项目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承诺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宣传和招生管理

第三条 合作机构项目宣传应以官网项目公告为准,不夸大、无误导,显著位置应注明合作机构代码、项目官方网址和监督联系方式;使用标准合格证书样本,并注明官方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链接(详见附件1.招生简章示例)。

第四条 合作机构在进行项目宣传过程中,应当保证其及其工作人员如实介绍项目,不得将本项目混同于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认证项目等;不得出现政府职能安排、转移、授权等误导性宣传。

第五条 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准确描述本项目合格证书的性质,如实介绍证书效力,例如:可作为持证者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证明,可供社会机构选拔心理服务工作者参考。不得出现执业、从业资格证书或与就业相挂钩等误导性宣传。

第六条 如实介绍合作机构与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心理健康网和研究院的关系,不得以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心理健康网的名义对评价对象做任何合作协议之外的承诺;

第七条 不得以本项目名义引流或推荐其他同类项目;不得将合作机构其他培训项目与本项目进行混合宣传,即本项目应当与评价对象签署独立的培训评价协议,相关费用应当单独收取。不得使用高风险金融分期产品吸引评价对象报名缴纳培训评价费,如因此造成影响和投诉的,由合作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如实介绍本项目评价内容、评价流程、评价计划等,如开展培训,则应严格培训,严选师资,确保培训质量,严禁夸大宣传,如保过、包过等虚假宣传,严禁利用评价取证包就业等虚假承诺非法诈骗;不得以评价难度增加、限制地区评价人数、伪造官方评价报考审核系统等方式诱导培训。

第九条 合作机构应以自身的信誉口碑、培训经验和规模、教学成果和质量,以及优良的服务等吸引学员,与其他合作机构公平竞争;不得低价竞争,不得诋毁其他合作机构。

第十条 合作机构应在合作协议约定的区域内进行项目宣传;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严禁为其他非合作机构提供代评价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通过合作机构报名评价的学员如有培训需求,由合作机构实施培训。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应认真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工作考核,因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开展中违约,造成影响和投诉的,由合作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培训及学员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机构评价对象如有培训需求,合作机构应在培训前与学员签订独立培训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课程方案组织培训,不得出现课时缩水、授课师资与宣传不符等违反培训协议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使用的教学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作品、软件、实物)等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与相关师资达成稳定的合作关系,不得为压缩培训成本等随意更换师资、降低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应确保师资在授课过程中讲授的内容不得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行业或职业伦理规范、有违师德或有损项目声誉的言辞或行为。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应提供优质的教务管理与教学服务,在学员中倡导并形成专心听课、认真完成作业、追求成长、学以致用的良好风气;不得纵容或协助学员在日常考勤和完成作业上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合作机构应及时关注官方发布的评价公告,通知并指导评价对象,认真准备评价报名资料;不得伪造报名资料,否则由合作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合作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充分熟悉评价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心理咨询师等职业能务综合考务管理规程》及配套文件。不得提前或捆绑培训费收取考务相关费用。因不了解、不熟悉报考工作并造成影响和投诉的,由合作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严肃考试纪律,不得隐瞒、袒护甚至协助考生违纪;如发生集体性作弊事件,研究院将依据本管理细则对合作机构实施违约处理,情节严重者直接终止合作并公开通报。

第十九条 合作到期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合作的,如仍存在协议有效期内已经招生但未完成评价的学员,合作机构须按约定完成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对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新动向、新需求,合作机构应及时向研究院反馈,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评价工作进行调整,由官方统一发布执行;对疏于了解最新动态和最新要求,造成评价对象服务滞后,或给评价对象及项目带来损失和负面影响的,由合作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合作机构直属分支或下属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属分支机构指合作机构在民政、教育、工商部门正规注册的分校、分公司等,合作机构须在考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获批后可在直属分支机构注册区域开展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直属分支机构的预付课程平台服务费由合作机构按合作协议约定统一缴纳,使用统一的合作机构代码。

第二十三条 直属分支机构的评价资料由合作机构统一审核收取,并在考务服务系统中为每一位考生分配考点,因直属分支机构不了解、不熟悉报考工作并造成影响和投诉的,由合作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作机构应建立质量监察制度,确保直属分支机构的项目开展符合相关规范,直属分支机构出现违约由合作机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解释:分公司、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以下统称“下属合作方”)代理招生、 培训及相关服务的,应确保下属合作方全面知晓并严格遵守本《管理细则》的全部条款,需与下属合作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义务及违约责任。 若下属合作方出现任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范宣传、擅自更改宣传内容、 违规承诺、低价竞争、侵犯知识产权、泄露保密信息等违反协议及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品牌损害、经济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均视为自身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间接损失、维权费用(含律师费、仲裁费等),同时对机构或下属合作暂停合作、 扣除预付课程服务费、解除协议等措施。

 

第五章 奖惩与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如合作机构有违反以上管理细则的情况出现,则视为违约。项目组有权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详见附件2.合作机构违约情况分类)予以违约警告、公开通报以及取消合作资格等违约处理,具体如下:

1、违约

(1)情节轻微者予以警告,限期三日内整改;

(2)历史累计警告3次及以上,取消项目合作资格,官方平台公开通报并进入善后。

2. 严重违约

(1)违规情节严重者,限期5日内整改,且缴1万元作为罚金后,方可继续开展项目合作;

(2)历史累计警告2次及以上,限期7日内整改,且上缴2万元罚金后,方可继续开展项目合作;

(3)历史累计警告3次及以上,取消项目合作资格,官方平台公开通报并进入善后。

(4)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合作协议保密原则和定价约定、损害项目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项目合作资格,官方平台公开通报并进入善后。

第二十六条 合作机构应积极处理学员投诉,并在7日内处理完结,针对特殊情况或有舆情风险的投诉,应随时与项目组沟通并保持联系,共同协调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结,或同类情节造成再次投诉的,项目组将予以警告,并限期7日内整改;投诉造成舆情的,项目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或取消项目合作资格,官方平台公开通报并进入善后。

第二十七条 所有上缴的罚金用于奖励在项目宣传、教务考务等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合作机构;研究院建立监督举报机制,投诉或举报内容经核实无误后,上缴的罚金亦用于奖励提供违约线索者(匿名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根据合作协议周期,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设立评审小组按照考核制度对合作机构前一年度宣传招生、培训质量、学员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分,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续签合作协议。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将对合作机构的运营规范性进行日常监督,并结合招生业绩、培训口碑、考试通过率等指标建立综合评价机制,通过与运营不佳者终止合作、增补运营规范有潜力的合作机构等动态调整方式,确保项目良性发展。

第三十条 对招生培训及报考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管理细则尚未涵盖的,项目组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修订管理细则,各合作机构应积极关注、了解并执行。

 

附件:

1、合作机构违约情况分类

 

国家心理健康网

北京育创硕博信息技术研究院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合作机构违约情况分类

【违约】

1、使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或国家心理健康网主办/授权/发起/认证”等相关表达,暗示或误导使学员认为是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心理健康网招生或培训。

2、以本项目名义引流或推荐其他心理咨询入门项目或证书;一考N证或通过搭售赠送其他证书捆绑销售;将本项目课程与其他课程打包销售或将其他课程作为销售奖励、促销进行捆绑宣传或销售。

3、宣称的报考截止时间与官方发布不符,或以报考难度增加、限制非相关专业、限制地区报考人数、调整考试科目、使用全国报考中心为标题等诱导学员报名。

4、使用高风险金融分期产品吸引学员报名缴费,并造成学员投诉和经营风险。

5、出现课时缩水、授课师资与宣传不符等违反培训协议的情况。

6、不顾质量降低培训成本、恶意低价竞争。

7、纵容或协助学员在日常考勤和作业上弄虚作假,或代替学员进行报考。 

【严重违约】

1、将本项目混同于职业资格鉴定或认证,使用执业或从业资格证书等误导性描述。

2、擅用新探、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国心网、国家心理健康网、国家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商标或冒充工作人员。

3、直接使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国心网”或“国家心理健康网”“国家心理健康专家委员会”进行本项目宣传招生。

4、虚构官方通知、伪造官方网站或报考系统、自造授权书、授权牌。

5、纵容或协助学员伪造报考资格,声称不符合条件的学员也可备案或有渠道完成报考。

6、谎称可通过特殊途径帮助学员通过考试,或承诺学员考不过可退还培训费等造成学员投诉和经营风险。